第一会计网 | [注册 | 新浪微博登录 | QQ登录]
首页>>会计资讯>>工资分析与研究>> 正文

制定工资指导线不如减税

2011-07-03 作者:FirstAcc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摘要:北京市在6月29日发布了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将2011年的基准线定为10.5%,工资涨幅上线是15.5%,下线为5%,并要求国企工资涨幅原则上不突破基准线。工资指导线与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最近几年被各地政府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不具有约束力的手段。这也与最近几年物价上涨过快有关,公众更加关注收入分配问题,政府制定工资指导线与最低工资标准是对社会不满收入分配的一种呼应。

  北京市在6月29日发布了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将2011年的基准线定为10.5%,工资涨幅上线是15.5%,下线为5%,并要求国企工资涨幅原则上不突破基准线。

  工资指导线与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最近几年被各地政府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不具有约束力的手段。这也与最近几年物价上涨过快有关,公众更加关注收入分配问题,政府制定工资指导线与最低工资标准是对社会不满收入分配的一种呼应。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一般不具有干预非公企业工资水平的责任,市场工资水平主要是由劳动力供需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政府负责管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由财政支出的部门工资水平。

  正因如此,工资指导线在市场面前效力不大。当然,工资指导线提出的上线被公众理解为是对国企工资增长设立的“封顶线”, 由于政府处于管理与监控国有企业的地位,这条上线理论上是有效的。但“封顶线”实际上也起到了对国企工资上涨的保护作用,让他们的工资上涨具有了合规性。国企即使在工资上涨受到制约,仍然能以奖金、福利等方式变相涨薪,因此,薪酬指导线的效力不如想象中那么大。

  中国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更强调效率,尤其是在农村劳动力过剩的条件下;由于改革的原因,社会保障供给也未能在计划经济福利体制打破后及时跟上。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工人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与劳动保护的条件下,以较低的工资水平创造了中国经济的奇迹,这也是中国比较优势的一部分。

  在2005年后,中国各种生产要素成本开始上涨,资产价格与物价随之上升,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住房价格上涨加剧了财富差距。由于“民工荒”的出现以及年青民工对高强度劳动的厌恶,市场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同期CPI涨幅更快,社会实际工资水平涨幅远远落后于GDP增长。

  因此,在通胀面前,社会平均工资实际增幅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当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提升并抬高物价,生产效率则会趋势性下降,实体经济的利润率也会逐步降低,没有能力大幅提高工资水平。而且,由于劳动力紧缺,人工成本不断提高也是一些中小企业倒闭或濒临倒闭的主要原因。

  有效提高公众收入的购买力比工资指导线更为关键,比如有效的打击通胀。而要提高社会工资水平,则应先给企业减税以提供增加工资支出的财务空间,企业承担过高的税负以及利润率的下滑抑制了提高工资水平的能力。事实上,中国政府最需要及时做的工作是降低住房以及各种消费品、服务业的税负,以降低商品与服务价格,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众收入的购买力。工资指导线本身没有成本,但也并不能有效改善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难题,只有大幅降低税负,才是根本有效的手段。

  6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将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的法案,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体现了让利于民并尊重民意的思路。但还需努力,中国应逐步增加社会保障的供给,以减轻个人不合理的过高负担。

  长期来看,改善中国工人工资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脱钩的现象,需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让职工拥有分享企业利润增长的权力。但是,这项工作的推进还需要更多勇气和努力。

  此外,限制国有企业薪酬涨幅也是无效的,因为有其他方式弥补。应该打破垄断以降低央企的垄断利润,提供更便宜的公共服务或商品,并将央企利润更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填补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否则,为国企薪酬涨幅设限不过是一种幻觉。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2011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三)经济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我市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

  北京市属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上述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于2012年3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

  2、2011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局将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五)各类企业应当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

  (六)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不得增长。

  (七)各类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二、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三、北京市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附件:

  1、北京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

  2、北京市2010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3、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